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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简介 -> 知识窗 -遗传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

遗传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

2015-06-26 08:33:51 作者:
遗传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

一、国际组织对遗传学研究中伦理问题的关注

 WHO的《医学遗传学国际准则》特别强调:遗传数据只能用于促进有关家庭或种族群体成员的利益,决不能用来对他们进行侮辱或歧视;强调遗传筛查和检验必须是自愿的和知情的;出生前遗传检验只应在需要时进行,必须由孕妇或夫妻双方自由进行生育决策;遗传服务应该公平分配;遗传学数据应永远按保密资料处理;应向进行遗传检验的人提供遗传咨询,但应由个人及其家庭作出决定;应向公众和医疗保健人员进行遗传学教育;等等。

二、遗传检验与遗传筛查

1. 遗传检验

(1)遗传检验的主要目的是弄清哪些个体患有遗传病,哪些是遗传病的易感者和隐性遗传病突变基因的携带者。

遗传检验应遵循以下伦理学原则:

l 遗传服务应公平分配;

l 所有遗传检验都应是自愿的,在检验之前应告知以检验的目的、可能的后果、后果与风险,便于本人进行知情选择;

l 遗传检验之前和之后必须进行遗传咨询,特别是当检验结果不好时;

l 如果该遗传病有治疗或预防方法,则应毫不延迟地提供;

l 遗传检验结果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给雇主(单位)、保险公司或学校;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家庭成员或社会的利益应该把检验结果披露给有关方面时,应该和本人协商;

l 出生前遗传检验的目的仅仅是向夫妇和医生提供胎儿健康情况的信息,医师应将全部有关发行告诉孕妇或夫妇,孕妇或夫妇对病患胎儿的决定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l 如果在医学上有进行出生前遗传检验的适应证,则无论夫妇对流产的观点如何,均应向其提供;

l 出生前遗传检验不应用于出生前亲子关系鉴定,或用于性别选择。

(2)遗传检验的风险/利益分析:遗传检验并非只有利益而无风险,研究者必须从“有利”原则出发,权衡风险与利益,认真审视某项具体遗传检验的实施能否在伦理学上论证为合理。

(3)遗传检验结果的披露

在以下情况,可以考虑披露遗传信息作为医疗信息保密的例外对待:

l 对于第三方的潜在危害是严重的,发生危害的几率是高的;

l 打破保密原则可使高危者采取避免或预防危害的步骤;

l 没有其他更不具伤害性的方法来警告和保护高危者;

l 由违背保密原则所造成的伤害被最小化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4)遗传检验中的自主性

2. 遗传筛查

遗传筛查是在表面健康而没有遗传病症状的人群中进行的,筛查的对象不是个体而是群体,是一定人口范围内随机抽取的所有成员,其目的是了解某种遗传病的基因携带率、发病率及分布,以便制订遗传病的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和预防策略。

 遗传筛查中的伦理问题与遗传检验大体相同,其中最重要的是知情同意。

三、基因治疗

 基因治疗的伦理学问题基于两个方面;

1. 安全性与有效性

2. 基因治疗与人的价值、公正和利益冲突

四、胚胎干细胞研究与克隆技术

1.   干细胞研究能否在伦理上论证为合理与干细胞来源、胚胎发育阶段的关系

按照国际惯例,胚胎研究只允许用14天以下的胚胎,禁止用14天以上的胚胎。

2.   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审查

审查内容:

(1)胚胎或细胞的捐赠者是否完全同意;

(2)干细胞的组织来源;

(3)知情同意情况:捐资者是否清楚地了解研究目的,以及所捐赠的胚胎将被毁坏;是否说明无论其同意或拒绝捐赠,都不会影响其医疗保健;是否说明将可能获得哪些商业利益,以及捐赠者能否从中获益;

(4)有无指定干细胞接受人,或对提供者付给报酬的情况;

(5)处置胚胎及分离培育ES或EG细胞的实验程序是否合乎规范;

(6)研究基金来源;

(7)研究者是否保证绝不出售胚胎或把SCNT(体细胞核转移技术)胚胎植入人子宫;

(8)是否有健全的胚胎登记制度、严格的干细胞库管理制度和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9)  不同国家对于用胚胎或胚胎细胞进行研究有不同的态度和政策。

3. 克隆技术和克隆人

  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对于克隆人都持明确坚决的反对态度。

  但克隆技术本身的确有重要的科学价值,能给生物医学研究带来重大突破,给患者带来福音。对此,各国亦持不同的伦理学态度和政策。

五、遗传学与优生学

今天优生学一词通常含有贬义,且与种族灭绝联系在一起。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优生学指的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计划。由于其否定了人类的自由,贬低了一部分人的价值,并错误地提高了另一些人的生育状态,因而这样的做法遭到了全世界人民的反对。医学遗传学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和家庭的利益。今日医学遗传学的精神是帮助人们为其生育目的做出最佳的自愿选择。这就是今日的医学遗传学与昨日的优生学的决定性区别。

六、药物遗传学研究的伦理问题

1. 什么是药物遗传学

2. 药物遗传学所研究的是个体基因型变异对药物反应的影响,包括有效性、安全性和药物-药物的相互作用。

3. 药物遗传学的潜在利益

(1)通过对药物反应基本机制和遗传学基础的更深入了解,为药物治疗的个别化提供遗传学依据,根据药物遗传学的检验结果决定选择不同药物或不同剂量,或制定不同的治疗方案,避免盲目用药;

(2)指导新药研究和开发;

(3)指导药物临床试验;

(4)可进行上市后药物监督。

4. 药物遗传学研究中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

(1)隐私的保护和保密

(2)知情同意

(3)受试者在事先应该被告知:需要采取DNA标本进行研究,对隐私和保密有何保护措施,今后是否还会利用这些标本或资料,参与研究的利益和风险,研究结果是否要向本人披露,研究资料将如何保存并由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共享,是否有足够的防止滥用的措施,研究结果是否纳入病历中等。

(4)对于在临床工作中引入药物遗传学检验的监督机制

(5)在美国,如果药物遗传学检验是作为新药申请的一部分,而且该新药是专为有遗传病的某个特殊人群使用的,那么它将由FDA按照新药申请手续进行审查。FDA的批准意见将说明此药仅用于所要求的药物反应特征的某个特殊人群,因而要求在开药品处方之前必须进行药物遗传学检测。

(6)药物遗传学的经济意义和利益冲突

(7)存在的伦理学问题:科学发展的利益能否公平分配以及不同亚群的人是否都能公平地享有最佳治疗权利。

(8)临床医生在药物遗传学检验中的责任

(9)种族与民族

(10)发展中国家的药物遗传学研究

发展中国家应该有平等参与和信息共享的权利,在获取知情同意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必须强调社区同意和社区参与,杜绝对发展中国家人群的遗传歧视,药厂有义务在研究结束后给研究东道国或地区以一定形式的回报。

七、遗传数据库的伦理问题

1. 遗传数据库的产生背景及制订国际准则的必要性

2. 什么是人类遗传数据库?

它是由人的遗传密码组成的数据库。

狭义的遗传数据库包括由核型分析、NDA和RNA序列分析及基因多态性研究获得的遗传数据和信息;这些数据决定了个体的遗传特征和遗传身份,并能一代代地传下去。

广义的遗传数据库是指与个人遗传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家庭分析、对病人临床表现的观察、蛋白质序列分析等。

3. 遗传数据库所涉及的伦理问题

(1)收集目的

收集遗传数据只是为了医疗、研究和法律许可的社会目的。人类的遗传信息不应成为牟利的工具。

(2)收集方法

遗传数据的收集必须在知情同意下由受试者自愿提供。应向提供者说明所收集的数据和标本能否识别本人身份,还是编码的或完全匿名的。这些数据和标本的最终处置方法应该得到提供者的同意。对于能识别身份的数据和标本,提供者随时有权撤回或拒绝研究者使用其数据。知情同意中还应包括数据提供者有权选择“不知晓的权利”。

(3)数据的处理

l 任何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准则保证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特别是有经济等利害关系的雇主、保险公司或学校披露;

l 为科研目的所收集的遗传数据应进行部分或完全匿名化处理。

l 数据应确保准确、可靠、合格、忠实;

l 提供者应能随时得到其遗传数据,除非作了匿名化处理。

(4)数据的使用

l 为某一特定目的收集的遗传数据不得用于其它目的,除非取得本人同意;

l 存档的标本在获得本人同意后可用来获取遗传学数据;

l 对于无关联性人类遗传数据(即不能识别身份),包括群体遗传学研究数据,可在研究者之间自由交流传布;

l 由人类遗传数据所获得的利益应由国际社会共享;

l 如果需要公布或共享个案资料,必须进行匿名化处理,否则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l 在公布属于群体的遗传资料时,需充分考虑对社区、群体的心理社会影响和伦理学后果。

(5)数据的保存

l 遗传数据和标本必须进行严格保管,并应本着独立、多学科、多元化和透明的原则,建立对遗传数据库的监督管理系统;

l 对于不能识别身份的遗传数据和标本可以不经本人同意进行存档,但能识别身份的数据和标本则必须经提供者同意后才能存档;

l 对遗传数据调阅和利用的授权必须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第三方接触和查阅。

(6)遗传信息应该完全向本人披露,除非本人选择使用“不知晓的权利”,或者信息来自无法识别身份的匿名资料和标本。

遗传信息不仅属于受试者本人,也属于其血缘亲属,必要时,研究者/医师有权把有关遗传信息向受试者亲属披露。

八、遗传学研究的伦理审查

1. 遗传病的发生率和危害性是否足以构成需要研究该病的理由;知情同意原则的执行是否严格和规范。

2. 是否得到社区的理解与合作支持,是否涉及种族、民族、宗教或特殊的文化习俗。

3. 是否与适当的卫生宣传教育或医疗咨询服务相结合。

4. 如涉及发展中国家,还要注意该国是否具备了遗传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和执行研究计划的能力,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有无掠夺遗传资源或物质利益诱导的倾向。

5. 遗传数据库的管理和保密:是否有完善的登记制度,数据和标本的储存是使用实名、密码,还是完全匿名化处理,对于调阅使用数据或标本的权限有无规定和限制,遗传数据的保密和受试者隐私的保护有无严格保证,数据库和DAN库的产权归属是否符合有利于社会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原则。

6. 研究资金来源:有无企业参与,有无商业目的。

九、遗传信息的商业化与专利权

1. 遗传信息商业化与伦理学基本原则

(1)尊重人

(2)有利

(3)公正

2. 数据和标本的归属及知识产权问题

遗传学涉及大量伦理学问题,其中有些问题还没有取得完全共识,或还缺乏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

 我们在人类基因组数据问题上提倡受试者和研究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而不认为应该强调数据的所有权;应大力支持国际人类基因组序列协作组等组织的立场,即原始基因序列数据应该向公众领域免费开放,知识产权和专利权应该限于由遗传信息衍生而来的原始性发现,这种专利权不应该扼杀研究的进步;同时,政府应该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研究成果产业化及促进科学繁荣三者之间求得平衡,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严重违反伦理原则的遗传研究的商业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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